1.这起故意伤人案向法院起诉时,受害人应准备哪些工作和材料?2.受害人向法院提出除医疗费赔偿外,可否提出误工费赔偿(受害人作为个体经营户每天都有100多元的劳动收入)和精神损失费(泌尿系统后遗
更新时间:2006-03-03 11:36:4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读本科生,2006年年2月23日,我父亲黄某与邻居何某因故发生纠纷,何某遂纠集了同伙(专做贩牛生意的)4人对黄某进行殴打,致使其泌尿系统遭到严重损害,伤情于当日已由随州市法医进行了法医临床鉴定。具体经过如下: 2月23日,黄某在自己的场院做锯木加工(他是木匠),由于该场院处于临街位置在镇街道的黄金地带,是以前一直归原供销社所有但长期空置的巷口,其后有堰塘,居民为洗衣服和洗菜之方便常从此地出入。2005年12月10日原供销社将此巷口公开拍卖,后由黄某竞标买得(现有房产证作证)随后进行了场地封锁并将此地辟为自己的锯木加工厂开始营业,几个月来已为当地居民所接受。2006年年2月23日,邻居何某为建房购砖在没有征得房主黄某的同意欲强行开车从此穿过,黄某考虑到自己正在营业场地的周转空间不足和为了安全(锯木为危险作业一般不得闲人随意穿行),对何某进行规劝,何某因平时与黄某关系不睦,遂纠集同伙4人对年已半百的黄某进行殴打,现场有邻居3人目击了事情的全过程。事发后何某及其同伙扬长而去,已晕倒在地的黄某经家人和现场的邻居运往当地诊所急救,后因伤势严重转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并请法医作出了伤势临床鉴定,鉴定结果为严重并伴有泌尿后遗症。至此,受害人黄某的家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遂对双方进行初步调解,但何某借故一直躲避不肯露面,派出所调解无效,受害人黄某欲将何某再告上法庭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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