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黑龙江省延寿县运输公司个体业主,我今年五十八岁,农民出身,全家八口人,97年从农村搬到县城,经营延寿至哈尔滨周家的长途客车,三十多万的转让资金靠国家贷款和个人抬款起步的. 2001年3月11日,一起发生在301国道的交通事故,给我们全家带来了一场持久的灾难.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一辆运输啤酒的大货车与我们的客车对向相撞,货车司机受轻伤,客车司机左足受重伤截肢三个脚趾,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不超过5万元,其中包括桥栏杆被货车撞坏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阿城市交警大队处理了现场,并对双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2001年4月16日才向我宣布\"责任认定\"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款12万多元.我对阿城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 并向上级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重新认定\"并多次的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的申请要求放回车辆,都被拒绝.还以各种不明确的说法拖延时间,最后哈尔滨支队维持了阿城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 阿城交警大队将事故处理拖到2002年6月4日才做出调解终结的决定.但我的客车始终没解除扣押;阿城交警大队从来没明确或用书面形式向我告知继续扣押的原因.为此我和老伴儿无数次找阿城交警大队.还无数次打电话催办, 并做了电话录音.三年多的扣车给我全家造成巨大损失,花掉大量资金,浪费很多的宝贵时间,债务的压力给我全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两个学生上学也是更是困难重重.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解决,经过多次与公安局领导到交涉,终于在2004年5月26日,(长达三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阿城公安局签发了放车单,交2000元放行车辆,与此同时我向阿城警方提出赔偿,均被拒绝,阿城公安局长同意将我的车修好,不同意赔偿其它损失. 2004年11月24日我向阿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阿城法院判令阿城公安局交警大队扣车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答复,2005年3月15日我向阿城法院请求阿城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赔偿. 请求事项:1、赔偿车辆被扣至【报废期】,加上阿城交警大队对车辆,没妥善保管使车辆已经没有维修价值了,(车辆在被扣期间,客车内工具和主要的零件丢失). 2、赔偿三年多时间的营运损失大约一百万元以上.(不包括我5年来的贷款和抬款利息,不包括打官司一切费用). 3、司机(我的长子)驾驶证至今也没返还,办案人员声称驾驶证已经丢失. 阿城法院2005年6月24日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阿城公安局扣押原告史洪双黑L78268号亚星牌客车行为违法.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将原告该肇事车辆维修,恢复至扣押时状态,由原告自行开回营运.三、原告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我要说的两件事:1、一审庭外调解时,阿城公安局代理律师同意赔偿6万元,但要求我今后不在找阿城公安局的麻烦.我在调解笔录已签字表示同意,后经考虑在裁决前提出反悔.接到判决后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外调解,阿城公安局代理律师同意赔偿12万元,但是要求我今后放弃一切诉讼请求,我不接受这种调解结果. 2005年9月2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5)阿行初字第21号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被告阿城市公安局扣押原告史洪双黑L78268号亚星牌客车行为违法.二、维持阿城法院(2005)阿行初字21号判决第三项,即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撤消阿城市人民法院(2005)阿行初字21号判决第二项, 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将原告肇事车辆维修恢复至扣押时状态,由原告自行开回营运.四、被上诉人阿城市公安局赔偿史洪双车辆损失款人民币6万元,与2005年10月30日一次付清,阿城室公安局对所扣押史洪双的车辆在判决生效后自行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