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至今不肯协商的情况下请问各位专家以下问题:1、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理由充分?2、如果本人向劳动局提请仲裁的话,以上哪一种理由对自己最为有利?3、本人可以提出哪些补偿?4、公司的工资是当月10号发
更新时间:2009-03-08 08:58:24
问题描述:
本人在公司工作满8年,由于感觉难有发展,所以决定离开这家公司,但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补偿。因此在本月13日向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请辞报告”其实际内容是请公司给予办理“辞退手续”(全文当中都没有辞职二字),之后即得到公司办公室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发了离职交接表,并已经有三个部门经理签字)。但是在本人询问公司能否给予补偿的时候,公司却表示我属于主动辞职,因此公司不会给予补偿。在我提出公司就我的“请辞报告”通知我办理手续这个事实的情况下,公司转而抵赖,无论领导,还是当时的通知人都反口不承认同意了我的报告(报告上也没有批示!),并于本月20日对本人发出了“待岗通知”。鉴于跟公司的协商难以解决,本人通过查询个人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发现公司从04年至今一直欠交我的失业保险金,而且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也是按照我的实际每月工资的一半作为基数进行交纳。因此本人在本月21日对公司发出“尽快解决本人劳动合同补偿的通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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