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等问题
更新时间:2008-01-31 23:01:28
问题描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请问,商业秘密(而不是已经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果可以,那么如何评估其价值?如何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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