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案法院应该赔偿的直接损失如何认定,该不该计算利息,如何计算。对于原告更有利的赔偿方式:是直接申请法院赔偿,还是申请法院认定变卖房屋的行为无效并追回执行?
更新时间:2006-02-01 14:02:18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同志: 春节好! 2000年,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债务8万元,并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的利率。判定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告知被告,逾期不还,计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历时五年,至今未能执行,原因是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以至于被告在被执行过程中将三套房屋及其它财产转移变卖,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上级法院已于2005年底对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的先后两次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并判定原告可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 在处理赔偿中,初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同意赔偿2000年判决被告偿还的8万元债务。原告坚持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原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或法院通知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都属直接损失,全部应该由初审法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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