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求政府按照生产队1983年给我确权有充分的依据吗?2.2000年我没有报县政府批准,对次纠纷的处理有影响吗
更新时间:2006-01-21 19:40:47
问题描述:
1975年生产队分给我一处宅基东西11米,南北11米,另外生产队在宅基南端(与宅基相连)又分了两步(3.33米)出路,生产队说\"这两步出路,可以栽树,挖粪池,打墙头,任何人不得干涉.”当时和我同样情况的生产队一共安排了五户。1983年,生产队有进行了一次宅基规划,谁门口的荒宅量给谁,这样,我的宅基变成了“东西长13.17米,南北长19.3米”,同样说宅基里面有两步出路,没有定位置,同样规定\"这两步出路,可以栽树,挖粪池,打墙头,任何人不得干涉.”1992年,我村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因我与东邻有矛盾,在没有指界的情况下,县政府给我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的宅基南北长登记为12.7米。把东邻登记为西邻。2000年,我扒掉原土屋,新建了平房,但没有经县政府批准。2005年六月,我与东邻张某发生矛盾,他声称我门口的“两步出路”是生产对划的出路,并且这两步出路不在土地证内,他有权走这里过,(他以前是往东走,再往北走,上村东西大路)。我认为这两步出路虽生产队规划时说是出路,但可以栽树、挖粪池、建墙头,并且其他几户已经盖上了房子,建了墙头,这实质上就是宅基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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