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在目前僵持的情况下,1.若我不签合同,至2006年11月11日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现在到2006年11月11日前,我的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如公司在2006年11月11日前,企业经营
更新时间:2006-01-02 20:35:31
问题描述:
我于1995年12月12日进公司,至2005年12月11日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我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是2005年11月11日。我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没有同意我的要求,理由是:我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是2005年11月11日,合同期未满十年,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合同两年或一年一签,在2000年时由于公司合同经办人工作疏忽,错将一年的期限写成11月,当时,我就提出错误,公司解释说:不要紧的,合同期只要连续就可。在当时是无法预计今天会发生的问题。所以,没有坚持要求修改这个日期。和我同期进公司的员工共有四批,我是首批,首批人员的合同日期均和我一样。后三批的人员合同日期没有搞错,他们合同到期,即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的规定:我要到2006年11月11日,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觉得很不合理,我早进公司,却比别人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向公司提出疑义,没有得到结果。时间很快就到了2005年12月11日,在此期间,我学习了《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了解到: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公司所说的合同期满十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2005年12月31日我用e-mail的方式再次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合同经办人找我谈话,说了两种解决的方案:1.签一年期的合同,在合同上加一个说明:如果公司决策发生重大变化,一切待遇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无差别。2.先签1个月期限的合同,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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