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不好意思,前面的问题,我应该是问“生活补助费”的!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条例废止前的三年计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更新时间:2005-12-26 19:50:14
问题描述: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之规定“《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需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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