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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12-16 19:34:37
问题描述:
尊敬的法官:我就原告对我的起诉,答辩如下:原告与我是父女关系。首先我声明我从未向原告借过他所说的所谓的“24万房款”。所以,我与他从来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曾向他借款。第二关于购买宝华路房屋问题,并不像原告所说的,是在我请求之下购买的。而是他早就对原居住地中山七路房屋极为不满意,认为那里房屋结构差,地基倾斜,属于危房,还曾多次劝告邻居们尽快搬走,房屋随时都有塌陷的危险。他曾委托我找房地产中介公司,愿意以20万出售此房屋。此后中介公司不断带客人来看房,但人家都认为此房结构差,采光差,实用率低,加上楼龄过长,接近30年,定价过高,因此,1年多都无法出售。上述情况,大地物业、中原地产、满堂红等中介公司和该楼宇的看门人潘阿姨都可作证。后来直到2001年8月,他从<<南方都市报>>上看到宝华豪庭推出“旧楼换新楼,差价做按揭”的促销活动,就马上与我和我弟弟商量购房事宜,希望能以中山七路的旧房换购宝华豪庭的新房,但换购新房的差价是旧房的1倍多,需要向银行借贷。他便提出由我和弟弟向银行贷款供楼。可我弟弟待业在家,无固定的收入,不愿意贷款换购新楼。当时我自己在教师新村有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的住房,丈夫也不同意供楼,我和弟弟本想就此作罢;而原告却一再劝说我们贷款换购新楼,因为我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原告便提议由我独自来供楼。因为中山七路房屋是我母亲和原告的共同财产,我母亲去世后,我和弟弟都享有继承权;我母亲名下在怡富广场还有一处房产,我和弟弟同样拥有继承权。原告提出只要我和弟弟放弃两处房产的继承权,让他拥有怡富广场房屋的全部产权和宝华豪庭新楼的居住权,并由我对弟弟作出补偿,他就同意把旧房置换并把新楼的一切交由我作主,但必需由我贷款供楼,日后承担宝华豪庭房屋的一切债权债务。我为了让原告能住上新楼,安享晚年,也为了尽自己的一份孝心,最后同意贷款换购新楼,并对我弟弟作出了经济补偿,这样我才购买了宝华豪庭的现住宅。我认为原告在2001年8月的行为属于是有偿交换和赠与并存的形式,到现在2005年11月却说我是向他借款完全是属于诬告。关于原告说我“不关心他,不尽赡养义务,想赶他出门”这一说法,我想我有必要澄清,原告自我们搬进宝华豪庭住宅的第一天起,就一直同我们一起居住,直至他知道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不见了人。本大厦的闭路电视可以作证。他所住房间里的几乎所有物品都是我为他购买的,甚至连他的衣服鞋袜以及眼镜等日常生活用品也都是我买给他的。有空会请他出去喝茶吃饭,每逢周末也都把弟弟一家请来陪他打牌;他生病了我们都尽心照顾,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能说得出我“想赶他出门”这样无中生有的话的。我弟弟和舅舅等亲戚朋友都可证明我对原告一直很好。原告之所以诬陷我,我想是因为他认识了新女朋友,想搬出去同她居住,而且对方经常打电话到我家,找他要钱。他便提出要我给他几万块钱来报答他的养育之恩,但因为我为了宝华豪庭这房子花尽了我所有的积蓄,我非常后悔上了这个奸诈发展商的当,五花八门的收费层出不穷,直到如今还要我补钱,说什么超面积,要我补一万多才发房产证。我只是个中学教师,收入并不高,我真是再也拿不出这么多钱给原告了,他便恼羞成怒,不顾父女亲情,不顾我工作繁忙而将我告上法庭,我觉得这种行为是禽兽不如的。还有我要声明我离婚并不像原告所说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我们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当初前夫强烈反对我贷款换楼,他不但不理解我想为父亲尽孝道的举动,还经常冷嘲热讽,并为此经常与我争吵让我深受困扰才最终以离婚收场的。可以这么说,为了当初能给父亲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我不但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付出了婚姻家庭的代价,原告现在的所作所为,实在令我痛心。因为我从未向原告借过24万,所以我不会还那无中生有24万。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答辩,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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