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王律师,1、我们现在我们能否要求B公司将99年10月到2001年5月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补交齐全?2、能否要求B公司补偿99年10月到2005年11月每周多上班一天的加班工资?3、现我们已B公司未与
更新时间:2005-12-14 12:53:50
问题描述:
99年10月1日我们应聘进入山东A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该公司属于国有制),入公司时没有同我们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只签定了一份劳动协议(其中一份现在我们手中保存)。2000年6月B公司的杭州办事处变更成山东B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营分公司,但直到2001年6月杭州分公司才于我们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未与我们续签。2002年9月山东A集团公司成立了新的子公司C,我们在原B公司的技术服务部门人员全部划归C在杭州的分公司管理,C公司在杭州的分公司未于我们签定任何合同。2004年4月我们又从C在杭州的分公司进入B在杭州分公司,2004年5月,B在杭州的分公司与我们签定了一年的正式合同(合同未给我们一份),期满后一直未续签,因在公司晋升全部需要有裙带关系,我们几人在公司内部没有靠山。不满意公司的这种用人制度,于2005年11底准备离开公司才发现,公司交的养老保险是从2001年6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的。在这几年的公司时间里,我们每个月只能休息4天,从未没有给我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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