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子女提出的是:房子是父母的,应在日后平分;父亲当时将房产更名存在瑕疵,小儿子的产权应无效。我想问的是:这个产权到底有效吗?我母亲有必要去做个律师见证吗?
更新时间:2005-11-28 21:51:30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父亲于1994年以他的名义在上海买了一处商品房(预售合同),1995年2月脑溢血中风,治愈后在同年9月亲笔写了委托书(只有我父亲的签名,没有经过公证),和我母亲一起亲自去房产公司要求办理房产更名到小儿子的名下,鉴于当时房产公司的原因不能马上申办产权证,我父亲在2000年过逝,产权证在2002年以小儿子的名义才办出,在这期间至今父母一直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并在2000年初搬到该房居住(没有其他的住处),父亲患病期间基本没有其他子女来照顾和出钱,还有他们三人在2000初遇动迁(原户口地,没有拿房,拿了动迁费,都用于家贴)。在1997年,小儿子在全家人到场的情况下提出父母的赡养问题,当时正值房产价格低下,他们又忙于自己的经营和工作,都不愿接受。由于其子女较多,现在有的提出要求分割这一房产,我母亲已是80岁人了,目前意识还清,担心在她日后子女有争议,想做个公证和遗嘱,意思是和父亲的一样,公证处告诉她无能为力,因为已不是她的产权名,那她还有其他的办法以至消除目前的生活烦恼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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