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1.在一方责任人逃逸的情况下,另一方真的一点责任和义务都没有吗?真的是仅仅人道主义吗?如果有责任的话他就应该付到底?2.厂方使用身份不明之人,还有车间负责人也没一点责任吗?是我们该自任倒霉
更新时间:2005-11-27 22:34:39
问题描述:
尊敬的于律师: 您好!我是一位来自安徽的沪上打工妹,在上海和哥哥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就在10月15日凌晨,由于连上了两个礼拜夜班的哥哥,下班后在车间负责人的带领下,外出吃夜宵,由于同事们都喝了点酒,在回家的路上,哥哥乘坐同事的摩托车,在拐弯处,撞上了环卫所的车尾,摩托车司机由于无牌照,惊慌逃逸,由于肇事人当初进厂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无从追查,哥哥被摔至严重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环卫所自称处于人道主义付了3万元抢救费,可为了救哥哥的命,负债累累的我们花了近6万元,上有50岁老人,下有3岁孩童的哥哥日后的经济费用不知向谁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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