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如果调查该事实属实,是否一定会改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这个确有必要如何界定?我该怎样做才能维持原判?谢谢
更新时间:2005-11-20 09:39:4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本人于2004年11月15日与现有妻子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为人处事格格不入。2005年3月双方矛盾激化正式分居。此后女方开始多次到本人家中(婚后和父母同住)和工作单位无理取闹,直至现在。无奈本人于2005年5月17日起诉离婚,2005年9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不服判决上诉。2005年10月10日二审开庭,对方突然拿出2005年1月份一个流产证明,而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对方一审也没有提供该证据。现在二审法院对此介入,调查证据真实性。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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