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交通警察要求我方赔偿的费用过高,且不合理,要求少一些才合理.同时这笔费用应当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支付.
更新时间:2005-11-18 08:49:08
问题描述:
我把情况说一遍:我是安顺人,我方的煤车从玉屏卸完煤了以后,然后空车回安顺,途经毕节地区纳雍县落治镇.我方车辆均是正常驾驶,且没有超载人,在公路上行驶的时候,有一辆摩托车(摩托上坐着3个人,均未带安全头盔)行驶在我与别人的货车的中间,我们在摩托车后面.途中前面那辆货车听到有人叫他,就突然刹车,导致摩托车刹车不及撞上了前面那辆货车,同时我方的车子也刹车不及随后撞上了摩托车,当时就把伤者送到了医院,3人均住进了外科,当时交通警察勘察了交通事故现场后,判定为我方完全责任,当即放了前面那辆货车,扣留了我方的车子.从伤者住进医院起一直由我方负责一切费用,到现在3个伤者已完全康复,已经出院.现在伤者以有可能日后有后遗症为由向我方索赔1.2万元,后来交通警察调解为9000多元,同时保险公司对这笔赔偿费用表示不支付,说不是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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