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以上情况,可能会怎样的结果?最坏的情况下,X会判什么刑?2、在2001年后该案没有其他发展,突然2004年再由A地批捕,是否正常、合法?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替X请律师,律师可以帮忙做什么?
更新时间:2005-10-19 11:50:35
问题描述:
我的一个亲属X(属地A)和他的一个朋友(Y),在2001年的时候协助他人(属地B)办理小孩定向上学指标并收取了金额共约16万元,但因故没有成功。后他人在A/B地分别提出诈骗的诉讼,A地不予受理,B地将X逮捕(Y未被处理),并关押很长时间(超过一个月)。此期间Y退回10万元,X 退回其他大部分余款,X家属应要求缴纳了保证金将x保外候审,B地民警写了一张纸条,“同意X回原单位工作”。X从03年后一直在上海工作,上周五(2005年)突然X被宁波市公安局带走,说是2004年8月该案已由B地转A地,A地将X按诈骗案批逮被通缉。目前被临时关押在宁波看守所,等待A地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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