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公司在注销以后又与我的亲戚签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2、我们能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吗?3、请求法院撤消协议有时间限制吗?4、如果协议被撤销,他的工伤可以重新计算赔偿吗?能要求公司给买养老保险吗?5
更新时间:2005-10-15 17:47:24
问题描述:
请问:我的一个亲戚是德阳一公司绵竹分公司的外线施工员,于1996年在分公司上班,未签定劳动用工合同。2003年8月12日,在外线维修施工过程中,被电击伤,04年1月4日,经德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04年8月6日,我的亲戚与分公司签定了赔偿协议,约定为一次性解决,当时就收到了赔偿金,并解除了劳动关系。05年3月30日,我的亲戚又因工伤后遗症入院治疗7天后,找分公司要这次的医药费,但没找到人,于是05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庭说他已签定了协议,不予受理。于是我的亲戚向法院提起诉讼,把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查实该分公司已在04年3月注销,于是我的亲戚只有撤诉,又于05年6月20日再次申请仲裁,仍然是因已签定协议,不予受理。他又把另外一家名称相似的公司告上法庭,又因主体错误,于05年8月2日被驳回,05年9月1日我们又申请仲裁,仲裁庭又说过了时效,不予受理。而当时解除合同时,公司又没给买养老保险,我的亲戚到现在也不能工作,我们还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件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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