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案子有胜诉的把握吗?原告明知事实却故意歪曲,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7日就要开庭了,我还该准备什么证据?若以后,再有人叫前夫写借条来,说是离婚前的债务,我又该怎么办?这样下去我活着还有什
更新时间:2005-10-13 05:27:48
问题描述:
我最近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具体情况如下:我与前夫是1998年12月登记结婚的,1999年7月因盗窃所在单位的钱用于赌博被单位开除,同年9月离开本地,2001年才回来,回后我们无住房,无家具,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他的吃住我都不管,我在妈妈家吃住。2002年我们开始闹离婚,2003年3月起诉到法院,后经调解和好,2003年11月,为帮助其重新自立,我妈妈投资了几万元在他妈妈的门面开服装店,营业执照办的是他的。仅一个月,他的嗜赌本性有增无减,三天两头偷店里的钱,2004年1月,我妈妈收回服装店自己经营,并于1月7日注销他的执照(当时副本找不着,打报告向工商部门说了,批准注销,事后才知是被他偷了),于2004年2月办理了她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字号名称仍沿用过去的),至此我们的关系己恶化,争吵不休,2004年11月30日我再次向法院起诉,2004年12月原告曾持借条来我妈妈的门面找我,并说当时前夫所带去共同在借条上签我名的“老婆”另有其人,同时还出示了营业执照副本,我当时就说,店是我妈妈的,他的执照早都注销了,就算不注销也过了验照期不验照也失效了。我们关系都成这样了,我也不可能和他去借钱,原告无奈地走了。2005年1月,我妈妈将服装店搬离前夫他妈妈的门面。2005年3月调解离婚时,前夫也没提到该债务。最近接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原告说2004年10月16日、17日是我和前夫拿着前夫名字的营业执照副本向原告借的钱,并在借条上承诺是用于服装店进货的,借条上还有我的签名,说是婚姻关系存续关系借来共同经营的钱,属共同债务,要我偿还并还利息。其出具的证据是前夫己注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两份分别于2004年10月16日、17日前夫与他人伪签我名的借条,针对此,工商部门为我出具了前夫营业执照的注销证明和我妈妈的办照证明,我也向法院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法院也认为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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