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为什么到

更新时间:2005-08-05 16:54:4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张: 您好。 你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律师。 我有一个执行案件。已申请法院执行了两年了,但现在还没有进行执行。请求你帮助。 我叫李*,是*镇人 我有个执行案件请求您帮忙。 我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区法院2003明民初字第222号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伍**归还30000元及诉讼费1357元及利息2300元。法院受理申请执行,20030明法执字第508号。我向法院提供被告一处位于**村乡十字路杨更线南边的一座约200平方商铺,并查封了该商铺,贴出搬迁公告,但是房产的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 经查该房产是云*伍**转卖给**村伍*的,有合同书,已付清购房钱,但是没办过户手续。后来伍*又转卖给被告,已付清购房钱,但是又没办过户手续。于2002年被告规避法律,为了逃避债务,又转卖给第三者梁貴芳,又没办过户手续,还没付清购房钱,经初步查第三者还欠被告25000元的购房钱。由于第三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领导没能及时审理异议,又叫我起诉撤销被告与第三者房屋买卖行为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开庭审理,在开庭中,第三者所举证的材料是复印件,其中有9张是房产收据也是复印件,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 从收据转让合同书是35000元,而被告共签收10000元,第三者还欠被告房产25000元。第三者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而我则没法提出房产评价有关材料, 我在法庭提出要评估房产却得不到批复,所以被驳回起诉请求。 后来我找律师咨询,才得知根本没必要打这个官司,只要梁贵芳承认他购买的房产是伍**的,双方又没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梁贵方的异议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 2003明执字第508-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土地使用人是第一人, 而不是异议第三人的,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被告伍**于2002年为了逃避债务与梁贵方签订了卖房协议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没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第六十条第二款里的规定,由于伍**的房产未领取房产证且房屋的买卖并未登记,其卖房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的规定,该房屋的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 我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法院于2004年6月驳回第三者的异议,法院(2003)明法执字第5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是伍**的。 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为必备要件,否则无效,但是未过户,但实际使用,可以定转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本案来说,因伍**转让给梁贵芳的房产是恶意逃债之目的,所以应认定无效。至于第一次转让的效力,望您们的领导比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属于哪种情况,但即便无效,伍**也应返被告购房钱。依照<合同法>第73条和第74条的规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律请求以自己的名位行使债权。法院为什么不执行该房产? 依照2004明民-初字第181号**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梁贵芳称签订购房合同已付清购房钱,但在法庭上,第三者所举证购房收据共9张,全是复印件, 两张是房租费,两张是他人签收的,5张是被告签收的共收10000元。 合同书的购房款是35000元,但事实上购房时未付清购房钱,还欠被告25000元。判决书第4页第6条 收据5张,证明梁**未付足购房款。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应依照执行被告到期的债务25000元。为什么法院到现在还不执行? 我请求您们帮我想办法,能执行该房产吗?, 本案已把我经济上,精神上都拖垮了,若还不能得到执行,我真不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我一方面要照顾体弱多病的父母,另一方面无法供儿子就读大学,也就是要面临失学的危机。我恳请领导能对本案予以关心,使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本人十分感激。 我请求您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执行被告已付清的购房款吗?法院于去年贴出该房产搬迁公告已一年多,现在又驳回第三人的异议,为什么不进行执行该案件呢?请求您给予帮忙。 - 法院已查封了商铺,但法院已裁定产权并非是被执行人的,那么法院应当确定新的被执行财产,即被执行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如果房屋所有人不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则法院可以责令相关人员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然后对房屋进行拍卖。当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拍卖。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 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 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 为什么到现在,法院也不进行执行呢? 我请求你们给予帮忙啊。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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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慧进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案情复杂,建议找本地律师当面咨询。
    2005.08.05 16: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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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案件该怎么办?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被告已付清第一人的购房款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
  你好!由于你这一案件较为复杂,案件资料较多,建议你带上相应资料向当地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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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请求您们帮忙.我能否执行该房产吗?能否执行第三人欠被告的购房款吗?能否执行被告已付清第
  此案的执行应该二选一,如果认定此房产属于第一人,合同无效,那么第一人应该返还房款,此房款属于执行人财产,可以执行。   如果认定转让行为有效,房产属于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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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案件该怎么办?法院已贴出公告要第三人搬迁.第三人提出异议.现在法院已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应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房仍属被告。法院完全有理由且应该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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