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在天津交易的,而现在要去广东离婚。张霁明的房子获得是否有效,应由广东法院认定还是天津法院认定?
更新时间:2005-08-08 15:24:17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有几个问题需向你请教。我在天津工作, 一九九七年我获得购买福利房的机会 。当时我不想买房(一是我手头没钱, 二是我将来也许调到北京工作,不住在天津)。但又不想放弃福利的享受。于是我跟张霁明定下协议,让她替我交买房钱 ,另外再赠送我三万元(因此房是福利房,三万元算是给我的福利补偿),等房子买下并拿到住房证后,我先暂用四年 (我想用这段时间经营点什么),四年后房子转入张霁明的名下,全权归张霁明。就这样定下了协议。。张霁明按照协议的规定替我交了第一笔购房款,并赠送了我三万元。 一九九八年四月我和广东女子陈红结婚。同年八月张霁明按照协议的规定替我交了第二笔购房款。转眼到了2003年,我按照协议的约定把产权还给了张霁明。这就是说张霁明是在一九九七年交第一笔款的,也是在一九九七年把我的福利买走的。陈红跟我结婚恰恰是在第一笔款和第二笔款之间。我现在要去广东与陈红离婚。我要问的问题是:一. 陈红是否可以说张霁明房子的获得属于无效?是否可以分割张霁明的房子?二. 张霁明的房子获得是否有效,应由广东法院认定还是天津法院认定? 房子是在天津交易的,而现在要去广东离婚。张霁明的房子获得是否有效,应由广东法院认定还是天津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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