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这次败诉的话,可不可以再以“侵害邻里关系”单独起诉第二被告?胜诉的机会有多少?可不可以指点一下?
更新时间:2005-08-16 20:23:59
问题描述:
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生。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东杨家村农民。被告:***,女,汉族。1936年6月22日生。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东杨家村农民。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东杨家村农民。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 停止损害原告房屋, 配合原告将房屋修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 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三、 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南北相邻关系。多年来,两被告无理刁难阻挠原告修理自家北屋外墙和屋面滴水檐,并且紧靠原告北屋墙根挖一坑,长期向坑内倒水,造成原告北墙经常渗水并且有裂缝,给原告房屋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原告对被告以上行为一直采取容忍克制态度,多次找村领导调解,希望被告处理好两家关系,不料被告不但态度恶劣拒绝调解,还变本加厉,继续损害原告房屋。2005年7月9日早5时左右,第一被告又将原告房屋后墙砸开一个窟窿,虽经村委及110调解,第一被告仍无认错及停止侵害之意,并日夜不止地向原告房屋后墙泼水,同时以污言秽语辱骂原告及其家人,扬言将继续砸坏原告屋墙,态度蛮横,无法无天,社会影响极坏。此前,第一被告已两次将原告房屋后墙砸开窟窿。事后,原告找到第二被告希望他能阻止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法,但第二被告不理不睬。第二被告身为房主,长期纵容第一被告损害原告房屋并阻碍原告对其房屋进行维修,疏于处理原告墙后的水坑及水坑排水造成对原告房屋被损坏之事实,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上述事实,两被告毫无要处理好相邻关系之意,长期无理阻挠原告依法行使对其房屋的维修权利,并明目张胆地侵害原告财产权。原告家人不敢外出工作,惟恐房子再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更大的损失。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财产及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公民相邻权和损害赔偿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 停止损害原告房屋, 配合原告将房屋修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 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用7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三、 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此致济南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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