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但被告对房产是有使用权的,(第三人还未付足房款,应视为未取得使命权.)故由法院强制第三人搬出房屋,后将房交原告使用或出租以获受益,以达到执行该案的目的.为什么到现
更新时间:2005-07-22 13: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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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律师: 你好.你真是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律师. 我很感激你对我给予帮忙.真是谢谢你.使我对案件有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你看了我的执行案件,你的建议很好.但我也去找法官,把我的意见说了,他们总是说:这个房产不是被告的,我们很难执行啊.我要求法院把第一人的房产证办理过户给被告的手续,(因为被告已付清了第一人的房款啊.但法院又裁定该房产是第一人.)也就是说被告已付清购房款,也没拿到该房产.请问:法院为什么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呢?也不执行该房产?也不叫那个第三人搬走呢?为什么呢?这叫百思不得其解? 现在这个被告也没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唯一的就是该房产,被告也不知跑到哪儿啊? 尊敬的霍律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呢?哎.我实在毫无办法. 我请求你再次给予帮忙.我的孩子现在要停学啊,因为没钱交学费,孩子就度广州某大学.面临失学啦.哎.我该怎么呢?请求你帮我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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