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东汕头部队服役,月内刚与女朋友分手,她之后去向不明,她是武汉人,父母都居住在汉口,她走之前把我母亲借给她的2万元钱带走了,是2005年5月23日从外地存入她在汕头开户的工商银行的户口内,没有写
更新时间:2005-06-26 20:35:1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12月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之后被告于2004年12月6日抵达本人服役所在地汕头,同时二人确定恋人关系。后本人出资在汕头长平路竹园16幢302室为被告租了一套二居室居住,于2005年1月把所有的存折及银行卡交给被告管理,被告以异地取款会收手续费用为由,把本人工资卡上所有余额转入自己新开户头上。被告从武汉抵汕头时,身边仅有500余元。2005年2月,在本人多次催促被告尽快找工作的情况下,被告谎称自己已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文员月薪1000元的工作,后来被告还谎称已经把第一个月的薪水寄回家孝敬父母。期间本人因被告多次与前男友牵扯不清而与被告吵架。2005年4月,本人休假和被告一同到被告父母居住地武汉探望,期间与被告父母多次交谈,告知被告父母被告在汕头生活的四个月期间一共花费本人近3万元,被告未表异议,并且表示今后会努力找工作,不大手大脚花费。后两人又前往上海探望本人的父亲,他因淋巴癌ⅢB期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治疗,期间本人父母均表示对被告不甚满意,后因本人坚持与父母据理力争表示婚姻大事自己做主,本人父母才默认我们两人的关系。2005年4月下旬本人休假结束后与被告一同回到汕头,于5月初在本市龙湖区丽水庄西区36幢租住一套二居室住房,被告找来一湖北老乡袁佳玲合住,费用二人平摊。5月中旬,本人父母告知要被告去经商挣钱,并表示可以资助,同时说明是借款,于5月23日本人母亲在江西高安把人民币2万元存进被告的户头。后被告坚决要求在租房内从事网上开店卖成衣,虽然本人开始不同意,但被告的意思很坚定,同时在联通公司开通了包年的宽带上网业务,后来经过同住的被告的老乡反映,被告在电脑前的时间每天都长达10小时以上,且多是网上聊天,交际甚广,本人知道此情后,多次对被告表示不满及提出劝告,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在此种情况下,本人于6月初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起初坚决不同意,并且以自杀相威胁要求本人与其和好。本人以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拒绝了被告,之后至2005年6月23日晨,被告以短信方式告知本人她已经离开汕头了,同时把本人父母借给她的2万元带走了,据同住的女孩反映,被告乘飞机经广州前往江苏南京,动向不明。后本人与袁佳玲交谈中,得知被告居然有如下言语:“我以前就经常在小摊上买衣服的,现在之所以都在商场和专卖店里买衣服,是因为现在有条件了。”“你不要以为他(本人)没钱,他家有的是钱。”事实上本人父亲因淋巴癌ⅢB期在医院治疗近两年的时间,本人的母亲和姐姐都在上海照顾我父亲,经济上已相当拮据,但是为了儿子,硬是从医药费里挤出2万元来资助我们,本人已相当惭愧。本人认为自己与被告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在汕头居住的半年间,前后共花去本人近4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家中曾于2005年4月赞助过6000元,被告在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反而生活铺张浪费,并对本人的劝告置之不理,严重伤害了本人对被告感情的积极性,故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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