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屋是否应该作为我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如果公司的辞退理由不充分或违约,房屋归哪一方?如果我违约,我能否得到该房屋吗或一部分?
更新时间:2009-04-16 20:52:36
问题描述:
2001年3月,我与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期为8年的劳动协议,协议的工作待遇中约定公司为我提供一套商品房供使用,并约定合同期满8年后,房屋所有权归我。2001年5月,公司一次性付全额房款为我购买了一套80平米商品房 (因为我还没有从外地赶来,所以,房屋购销合同并非我本人填写,是公司指定的什么人代我写的,但合同上的购房人写的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字迹和手印都不是我的)。2001年10月,我与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公司口头催促房地产商为我办理了房地产权证(证上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2002年3月,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协议,其工作待遇中的一项条款再次约定:合同期满8年后,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公司于2005年5月以消极怠工等理由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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