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金银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管理单位只有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公安局只对收缴的不合法的黄金处没收、上缴人民银行,我没有黄金,只是以前经营过,公安局还有权处罚我吗?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是违法行为被
更新时间:2005-05-17 01:49:59
问题描述:
您好!还是昨天一案。在当时的同一时间(98年6月7日上午8点),本县所有个体金银匠都被“突袭”抄家、拘留、罚款,均被抄走几十上百克重量不等的黄金,但被抄黄金在事后都以退还,唯有我家没有黄金,被抄走现金三千元并未打收条,事后在罚款中扣除。 依据金银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管理单位 只有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公安局只对收缴的黄金处没收、罚款、上缴人民银行,我没有黄金,只是以前经营过,公安局还有权处罚我吗?...( 详细经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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