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有一个关键问题想得到像您这样的专家的确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报销和赔付的仅仅是非常少的一部分费用,那么剩余工伤条例所不能报销和赔偿的费用,当事人能否要求侵权人——在本案中
更新时间:2005-04-30 16:45:37
问题描述:
事件经过:我母亲是一位中学老教师,她被急速奔跑的学生撞倒在办公室门口,造成了六级伤残,为治疗花费近十万元,至今不能上班。撞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判定老师为工伤,用人单位依照工伤条例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肇事学生家长仅仅支付了3千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进行的赔付仅仅是老师治疗费用的很少一部分,治疗所花费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仍然得不到报销。更不用说其他的赔偿了。用人单位表示,按照工伤条例,剩余的医疗费用不能给予报销。那么剩余绝大多数(近6万元)的医疗费用,老师就应该自认倒霉吗? 无奈之下:老师将起诉肇事学生家长,要求肇事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 今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认为其现有损失应该由老师的所在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解决。故不支持老师对于学校家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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