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5年4月11日,工商部门送来了重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内容是用圆珠笔书的有效吗?以前他们说无照经营,现在说擅自设立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
更新时间:2005-04-14 16:23:04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近除夕购得电脑六台,准备办电脑美术培训,由于我在年初十几号还要去广州一趟,也不知几时回家,所以没有办理培训许可证。2004年初有些人知道我家有电脑便要求在此玩游戏,我从中收有六百余元,但未有互联网服务。电信部门3月10日到我家装好宽带,但是在我回家之前(3月17日晚6点多回到家),没有任何互联网上网的记录。3月21日(星期天)本人想调试好宽带后即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正好当日有几个学生在我处玩游戏,但本人未有过任何收费。当日镇派出所到我处巡查,到处拍照。之后带了几个人去录口供,未经勘察后便以本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为由对本人电脑进行扣押,之后未对此事予以处理。十几日后将本人电脑移交给工商所,工商所同样以本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为由对本人电脑进行扣押。之后又私自拆除电脑封条进行查看。 之后经工商所查实我属实没有经营过互联网服务。工商所于2004年4月2日以我违返《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为由扣押我的电脑设备。物品扣押三个多月后,2004年7月22日工商部门才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浙江省无照经营取缔管理条例》没收我的电脑设备。扣押理由与处罚理由是否文不对题呢?我的案件他们说属一般案件,那为何又这么过重的处罚呢?行政处罚法不是说以情节轻重处罚,教育为主,处罚的原则吗?也许是因为我申辩的缘由吧。扣押物品的期限不是十五日吗?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工商部门这样无视国务院条例严重违返法律程序我应该向谁讨个公道呢?工商部门决定没收我的电脑后,我于2004年9月15日依法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互联网与本案无关且本案不属于严重情节,但缙云县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可以作为缙云县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的扣留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是被告作出的另一具体行为(这点我也认同),但是县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本案被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没有实质牵连(这一点我就很不认同)。首先《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十二条里就有明确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5,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组成要素,随着立法的严密,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或完成一个行政行为提出了明确时间上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期限,即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或完成某一个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违返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人不服缙云县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2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中院认为,被上诉人缙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上诉人王天才无照经营的行为是其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在适用法律时,认定其无照经营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不足,故其作出没收的生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判维持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一、 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04)缙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二、 撤销缙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缙工商安字(200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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