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现在本人按协议中提到的撤诉,那么我以后真的不能就以上所说的二点再起诉吗?我现在可不可以不撤诉?
更新时间:2005-04-05 12:46:39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5月22日转正。2000年5月22日至2003年6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公司未给我办理,我是2004年1月14日离职。2004年1月28日我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要公司补缴我的养老保险。2004年4月8日仲裁开庭。2004年3月30日和公司签了这份协议,公司希望庭外合解。协议内容如下:协 议甲方:武汉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中华路店)乙方: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原则,就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按乙方个人养老保险帐号补缴其时间起自2001年6月至2003年6月止,共计25个月的养老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79.8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由乙方自行办理养老保险事宜。2.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须于2005年4月6号前撤销诉讼请求,同时放弃今后再次申诉的权利,撤诉费用210元由甲方承担。双方均不得毁约,如有违约,按本协议第一条中甲方补给乙方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本协方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公章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华路分公司人事部在各位看这份协议之后,有几点我想先说明一下。1.这份协议中提到的甲方给乙方办理的养老保险的金额有问题,在我事后被专业人士告之那个金额(也就是核算的标准有误)不对,实际应该是3000多元。2.协议中提到的补缴时间是从转正之后开始算的,但是劳动法里是按入职开始就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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