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的行为公司是拖欠还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2、劳动合同注明工资应按双方约定日期按时发放,但并未标明约定的日期是每月几号?公司现在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3、劳动者
更新时间:2005-04-04 10:00:42
问题描述:
我2000年进公司,今年一月开始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年底到期,我从今年一月至三月,每个月20日公司只发400元给我们,扣除养老及失业保险后,每个月存折里只实得260多至270元左右,一月份的资金至3月13日才发了50%即250元到存折,剩下的50%至3月31日才存入存拆,二月份和三月份的资金至今未得,公司说是实行新的计件方式,钱会算得慢一些,所以没有那么快发,要员工谅解,可是公司是否也谅解到员工的处境,每个月得的钱能养活我们自己吗?我们为什么要工作?工作的意义何在?我不想在公司干了,想辞职,但又不知道应如何处理该问题,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望指引一条正确的处理方法,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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