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魏律师的是,关于这类的事厉,以法律的武器,对我们有利的是什么?对我们不利的是什么?请给予我详细的回答,谢谢。
更新时间:2005-03-30 10:42:20
问题描述:
2005年农历12月25日,我姐姐(原告)与我姐夫(被告)在双方父母亲的同意下举办了婚礼,原以为这段婚姻大事就这样圆满的画上了句号,但好景不长,就在双方结婚日后的半个月,我姐夫与一位江西籍女子(被告),遗弃我姐姐而去,与江西籍女子私自逃窜到广东省,(俗话称为:私奔)注:(这位江西籍女子与我姐夫曾有过七年的恋爱史)。至此让我姐姐的身心和名誉受到极大的损伤,当中姐夫也曾打过电话与我姐姐对话,并且刺激我姐姐再另外改嫁,更严重的让我姐姐的精神受到极大限度的损害。 在以上阐述的事情经过里,依我个人看法,是否能对我姐夫(被告)做出如下法律罪名: 一:伤害我姐姐的名誉罪。 二:对我姐姐的精神攻击(精神损失) 注:(我姐夫当初以身份证丢失为由,而拖延了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所以,按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是不属于合法的夫妻),这点我知道,但在民间里,办了婚礼和婚宴酒席,已算是夫妻关系了,双方的年龄现均为(虚岁)2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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