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律师的及时回答!
更新时间:2005-01-22 16:55:56
问题描述:
师您好!我于2004年11.13日到东莞一家工厂工作,当时经理说第一个月给1200元的工资, 第二个月给1500元(包吃住),试用期三个月 ---没签劳动协议和合同, 一个月后我要求签,厂方说有打卡记录没给签.由于每天要上11个小时的班和元月一日凌晨5点-6点值夜班每个周六也上班和不满其压两个月工资的规定 进工厂時只说一月多少钱和要经常加班 , 我在05年1月7日借回家之由书面通知其于11日辞职.计算周日加班费時厂方按照43元/天给.11日离职,其让我等到当日下午3点才给发工资,由于加班费存在争议我没要.现在在另一家工厂工作, 左天请假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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