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的个人利益,能赢的百分比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5-01-25 09:03:0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的年十二进入上海日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班,在面试时面试的人告诉我做满一年到年底会有双倍工资和公司的分红(而我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做满一年后是一定有双倍工资的).由于公司是新公司,在我为公司服务了6个月后才与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03.6-2004.6).在这一年公司按工作的时间比例发了双倍工资.在2004年6月我又与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2004.6-2005.6),在2004年我有咨询过公司的行政人员公司到底年底是否有双倍工资,其说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有,要等香港总公司决定.(我想既然当时在面试时有与我讲过有而第一年也有发,只要做满一年就应该有的).我于2004年11月30日递交了辞职申请,我于2004年12月1日辞职12月31日离职,我提前了一个月通知该公司辞职.公司在1月13日告诉我说:由于我辞职了,故我没有双倍工资.但我认为我在公司已经做满一年了,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我是应该得到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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