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公司股东A、**公司签订《**公司增资扩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转股协议”)获得包括**广
更新时间:2020-10-29 15:22:27
问题描述:
2000年2月15日,成都**公司与**公司签订《荔枝路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荔枝广场项目以**公司名义实施,项目的全部投资、结算利润和风险均由**公司承担。李某、王某及陈某为该项目实际投资人。2007年5月,二原告、陈某与**公司,及**公司股东A、B、C、D(以下统称“南北公司原股东”)、南北公司签订《处置“荔枝广场”挂靠项目协议书》,约定A、B、C、D决定整体转让南北公司,二原告及陈某作为二三公司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路”项目实际投资人,一致同意将项目作价9000万元随同**公司一并转让给第三方(收购方),并委托**公司处置。2007年11月8日,**公司原股东与**公司、**公司签订《**公司增资扩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转股协议”),约定**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获得包括**广场项目在内的3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益,其中**广场项目交易对价9000万元,交易对价分两次支付,第一笔700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用于支付**广场项目的债务,第二笔2000万元,扣除
拆迁安置保证金300万,在项目完成交接后5日内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和**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清洁完毕**广场项目债务,但第二笔交易对价至今未付。2020年3月,李某、王某向南充中院起诉,诉请判令**公司及**公司支付:**广场项目转让收益款2000万元;支付逾期支付项目转让收益款
违约金300万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3月30日);支付逾期支付**广场项目债务清偿款违约金400万元(其中李某、王某占50%);承担二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费、律师费等5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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