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劳动合同。本人不满意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请问老板的行为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0-09-27 11:11:39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今年毕业的应届生毕业生,已经有毕业证和学位证,老板也知晓,由于一开始找工作比较盲目,本人于7月29日本人与A公司签订了实习生合作协议,并不是劳动
合同。协议注明:实习期为2个月,实习补贴2500元/月,通过实习考核转正后补发;转正薪资3000元/月-6000元/月。但入职后实际就职的企业是B公司,在B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又被老板派遣到C公司工作了一个月。现在两个月实习期过去了,老板拟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注明了试用期3个月,签订时长为3年,工资3000元(税前)/月,转正后工资同试用期。本人不满意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要求老板支付实习期的劳动工资被拒绝,请问老板的行为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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