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9日,我和我的母亲收到了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继承,分割析产.2003年1月八日,判决:原告要求对私房继承.析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问题的关键是,在最后判决前,我家中二老
更新时间:2004-12-02 18:47:21
问题描述:
协议书端佩芳,金仁民(以下简称甲方)甘素英,金乔蓉(以下简称乙方)端佩芳与金人民是夫妻,甘素英是甲方的儿媳,金乔蓉是甲方的孙女.现甲乙双方对桃浦镇桃浦村陈店村5号属端佩芳的房产进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把桃浦镇桃浦村陈店村5号中朝动一上一下的住房赠与乙方,并把物业间一起赠于二.把桃浦镇桃浦村陈店村5号场地由物业间西墙外一公尺半出起围墙,东面第一件与中部底层处,楼上东面第一间与中间起割断三甲方负责把围墙建造好,其他如扶梯将有乙方负责四,以上三点双方军在普陀去任命法院当庭陈诉,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对以上各点不得返回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金任民 端佩芳 2002,12,18 甘素英20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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