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要起诉,起诉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此公司违反那些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04-12-01 10:58:23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公司(此公司已解散,但其中一名股东目前仍在用原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跑业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既上述那名股东)在职工大会上说:“你们业务员,要是给我联系好一笔生意,我会按5%给你们提成的;在联系好生意时,只要不是你们的原因,而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生意做不成,我仍会按5%的提成给你们的”。 在今年的9月份,我给公司联系了一笔生意,合同也签好了,并且工人在对方的工地住了7天,最后也不知什么原因,公司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人带回去。 过了一段时间,公司负责人说给我2000元作为补偿,可按5%的提成应该给我5000元。2000元还待等到过春节时才能给我。 (此公司负责人在今年又申请登记,公司名称比原公司名称多了两个字,并且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负责人的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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