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对或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到我个人的名誉及人格,而且也很难保证她以后还会不会像这样对没有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宣扬。问:作为一个的公民,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我可否对此人提起诉讼,要求此人公开承清
更新时间:2004-11-30 17:28:06
问题描述:
我是公司一行政助理,因工作需要于2004年11月25日到行政主管那里领取了现金共2200元人民币(分两次领取,一次1500元;一次700元),当时行政主管没有叫我签收,我自己将此费用记录到自己的记录本上。当我2004年11月29日跟她清帐时,此行政主管说我11月25日到她那里领取的金额是2900元人民币,因此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也就是11月29到今天),此行政主管在公司内部到处宣扬,说这700元钱是我拿了而不承认,而且还用一些夸张的说法来评价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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