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合作人涉嫌合同诈骗,在这之前我们已分开不在有任何合作,并将以前合作的业务移交给该合作人,如果前合作人罪名成立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4-11-20 22:33:02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上海的展览公司,我公司与聂**(个人)合作于2004年6月份在上海组织一次商业展览活动。经商议口头约定双方分工是:我公司负责租赁展览场馆及办理展览活动期间的消防、治安手续,聂孝众负责展览活动的招商等各项展会前筹备工作,展览活动的收入支出使用的是我公司银行账号。到2004年5月份因市场原因招商效果不理想,我公司提议取消本次展览活动,并将已收的参展企业费用退给参展企业,但合作人聂孝众只同意我公司可以撤出,不同意取消展览活动。后经协商口头约定我公司撤出合作,并将所有手续移交由聂孝众为法人代表的展览公司。后来由于市场原因,由聂孝众为法人代表的展览公司将展览活动的地点、时间变了两次,并将办公场所也搬了,也没有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个别企业联系不到该公司后,就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聂孝众已被公安机关按“涉嫌合同诈骗”罪名拘押。请问律师我司会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若有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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