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单位违背国家政策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不得下岗的政策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请您指点如何取得上诉的胜利
更新时间:2004-11-14 22:53:23
问题描述:
上诉---律师咨询2003年11月在被单位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2004年4月因就业处不发下岗就业证将就业处告上法庭,法院以单位违背国家政策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不得下岗的政策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04年8月又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9条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同一事情,法院作出了二种自相矛盾的判决与裁定。法院以省高院有一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人民法院不收理的意见,事实上单位并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在所有文件中也从末提及过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只是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我不服要上诉,理由是: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院法释(1998)24号明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最高院法释(2001)14号第三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以过60天仲裁期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最高院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请您指点如何取得上诉的胜利,尤其是在适用法律上面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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