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爱情协议是否有效?并阐述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04-11-04 21:20:09
问题描述:
1993年5月,27岁的健为人严平与比他大8岁的田萍(化名)结婚了。婚后,夫妻俩同做生意,购房置产,一起抚养田萍与前夫所生的女儿。1997年3月9日,严平写下一份《声名书》,承诺“永不与她(田萍)离婚”,“不得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性行为,不得进歌舞厅”。否则,田萍有权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10天后,健为县公正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正。哪知天有不测风云,这个持续了8年、被加了“保险”的婚姻还是生出变故:2001年7月,严萍夫妇分居了。今年3月,严萍以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严萍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同居,其过错在原告,婚前财产湖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4月,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个24.75平方米的铺面、一套92平方米的住宅以及空调、家具、床上用品等)归田萍所有,考虑到原告方无房屋居住的实情,由田萍付给原告住房补助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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