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为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查封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20-08-30 20:20:17
问题描述:
甲购买开发商a预售的10层住宅楼顶层(1101室)一套,签订认购书、交付房款,约定来年底前交房。乙也要购买一套顶层但顶层已售尽。a说正在办该楼加盖至15层的审批手续,决定边审边卖,乙即购买了第15层(1151室)一套,签约交款等同甲。然而加层并未被批准。甚至来年底时间已过连10层也没盖完。乙将a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乙与a的房屋
买卖合同关系,退还房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乙又申请将甲所购(1101)为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则以(1101)在a名下予以查封。请问,法院查封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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