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请教您:当时我与张某签署的书面协议(A公司作第三方认证)中“装修补偿款”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是不是我现在没有权利继续原合同,而只能与A公司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执行新的房价?非常感谢您!谢谢。
更新时间:2004-10-21 08:22:4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店铺经营者,我现所租赁的房屋直接拥有者为A公司,自去年8月经营置今年8月,我的租赁方也是A公司一个承租方张某,即张某转租给我。现在的问题是:我与张某在租赁合作一年后,鉴于一些原因,不再继续合作,于是双方在8月协定如下:我付予张某“装修补偿款人民币9000元整”后,随即“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当时,A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作了书面的第三方认证)。即我现在可以直接与A公司进行房屋租赁事宜。但是,最为难的是,现在A公司要求签署新的租赁合同(解释原因为:‘装修补偿款’不是‘转让费’),而不是继续执行原来其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所以,如果执行新的合同,我们现在的房价会比继续执行张某的合同的房价多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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