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人的行为(从借款的数量、人数等)是否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借条时间仍在诉讼有效期内,我岳父能否联合已知的(应该还有很多未知的)几位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侦察,将其绳之以法,如
更新时间:2004-10-20 11:50:20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大约10年前,我岳父陌生认识一人(非亲戚朋友关系),该人花言巧语骗取我父亲信任后,以高息为名向我父亲及其厂里的3位同事共借款10余万元,多年来多次催讨都是以修改还款时间处理拖着不还。目前借款时间又即将到期,但该人不再认帐拒不还钱,通过了解该人已离婚并更改了自己的名字,再婚后又把所买入的房产归在其新妻孩子的名下(该小孩非他所生),相信该人早有准备已将其个人财产转移。我父亲希望能通过起诉来讨回借款,但官司即使打赢也只是个大白条(无奈的结果)。看了中央台经济与法得到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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