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
更新时间:2020-07-02 17:30:48
问题描述: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16年11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2949.59元、利息8001.46元、滞纳金2738.2元、其他费用185.9元,以及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而信用卡现在还在涨利息,已经42900多,我需按照法院判的这个还还是按照信用卡现在的42900多还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