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17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知所负债务。……不能为共同债务……解释吗谢谢
更新时间:2004-08-24 13:47:35
问题描述:
我已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前夫代理别人炒股做期货,输了几百万(一分也没取出过),起先有合同,中途转成借条,现对方起诉我前夫,我被列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和我前夫都是再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他经济情况从不告诉我,每月只交他的生活费,后又书面约定经济分开。我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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