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时法院是否有可能要求我方以现金方式赔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方通知业主让他将需要施工部位恢复至竣工交房时状态。如业主同意施工,施工时势必造成地板、装修等的损坏,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其
更新时间:2004-08-11 00:14:0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工程施工项目与业主发生法律纠纷,历时长达两年。具体情况如下:在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当中有一条是地坪水泥沙浆抹光,但后来由于考虑到业主铺设地砖时还需砸除地面,为了避免砸地、运垃圾而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公司没有将地面抹光,而是免费将房间层高加高(两项变更都没有通知业主)。后来,业主就地坪没有抹光一事提起诉讼。二审终审判决判令我公司对地面进行抹光处理。但我公司在履行时发现执行困难(因业主家中已装修,铺设了木地板,故业主要求我方以现金方式赔偿,而这又与判决相悖)。因二审时业主已提出以现金折价方式赔偿,但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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