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商登记处确有我2.66%的股份,我表示愿意承担因我未能从法律上退股带来的按比例赔偿责任,但要我负连带责任实在想不通.因6位股东中只有我有正式工作,难道要我一个人支付赔偿吗?另,执行费2750元也太
更新时间:2004-07-25 08:21:1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91年注册的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另有股东5人. 在95年因意见分歧我向公司提出退出公司的申请.当时,公司法人以没有人购买我的股份且公司无钱没有同意.但我实际上从此不在公司而去当教师了.该公司98年重新注册,将我股份大部分转给了另外5个股东,也没有给我钱,我是现在才知道的.且尚有2.66%的股份. 该公司于00年4月有一笔5万元借款,在02年公司因未能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局吊销.现法院在借款人起诉后,判我们6位股东按股份比例偿还借款,且互负连带责任.昨日又下发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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