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进行赔偿,如何赔?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更新时间:2004-07-06 11:23:45
问题描述:
5月26日凌晨4时左右在105国道宝林山矿泉水厂附近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装载着30多吨废铁的大货车(广州—>韶关方向)把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从交警处得知:韶关—>广州方向)压倒在路边(105国道广州—>韶关方向的右边,大货车处于上坡)大货车从小轿车的右边中部直接撞小轿车并把小轿车压在其身下,小轿车司机死亡(从交警处得知:两车是相对而行都有明显的刹车痕迹;死因是多处骨折,内脏破裂);据悉小轿车司机于发生事故前4个多小时(12点前)喝过半瓶啤酒;3点35分从家里(沙溪)出门,并到汽车修理店修补该车轮胎大约10至15分钟之后往韶关方向行驶 。死者身上当时并无证件,交警从车上的档案袋内的传唤证找到车主之后才查明死者身份,但车主在之后的口供中否认该车是他的(6月初我们才知道);在事故发生后车主曾用电话与死者家人联系说死者的丧葬费他全包,由他请车去殡仪馆,并在5月30日(火化)上午给了4000元给死者的哥哥,但没有去参加葬礼(车主与死者是雇佣关系,车主是老板现在还欠别人几十万)小轿车是死者朋友的套牌车无保险;大货车有保险司机家境不明但交纳丧葬费当天其和朋友来时开的是一辆长安奥拓私家车。尸体已于5月30日火化,迄今为止肇事者只赔了5500元丧葬费;(当时在交警大队时写的收条是写暂收5500元,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结)死者身上的财物(介子:交警大队人员到来拍照后从照片得知已不在手上,手机、四五百元现金)已不知去向。交警大队是4点30分左右到现场的,支队比大队早了一点到现场(时间不明) 小轿车司机(死者)家有爸51岁(该地区普通职工)、妈(51岁家庭主妇,无其他生活来源)、一个哥、嫂、侄子(4岁)、未婚妻(准备元旦结婚的女朋友) 据南方日报2004年6月12日载: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从2004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按新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详见右表,除特别说明外,数据均采自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数据)。2004年6月2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仍按旧标准执行。十分感谢你在百忙之中抽空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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