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某是否属于“工亡”(当地劳动部门不受理该案)2、单位对此事是否要负责。于某家人是否可以对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当地法院不受理该案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4-06-10 18:47:00
问题描述:
我儿於志远,生前为湖北省荆襄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峪口硫酸厂污水处理站工人,单身汉,死时35岁。当时硫酸厂停产,大部分员工下岗。我儿属于留守的在岗人员。单位有克扣生活费的现象。上班的工资竟然少于下岗的,一次我儿搬运四十天大石块,报酬是170元,养不了自己情绪低落。2002年7月6日夜在精神状态很不好的情况下,被强行安排在太平间为工亡工友守尸体,造成精神失常烧掉自己衣被。8日在班中发狂出现幻觉,又哭又闹踢打同事。厂里用了三个人监护到9日早晨下班离厂后就不管了。后在集镇上被一好心人发现带回三十公里外另一个矿区父母家中。经矿区医院治疗病情有好转。11日厂里打电话父母家中试探并摧於志远上班。12日我儿回厂当面向刘永成厂长请假休息,请求按厂里规定的待岗(每月生活费100元),时间为2个月,刘厂长不同意:“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无奈我儿请工友顶替几个班,在父母处疗养。7月18日至19日8时,又轮我儿上班。班中突然发生严重腹泻呕吐,精神再度失常砸坏椅子,值班室一片狼籍,身体已经虚脱,下班路上流了一身,在小吃店里吃了几口热干面就瘫倒在地,被店老板扶到独居的宿舍。此后,已失去了自救能力,生活更不能自理。到7月23日在好友张“要死人了”的强烈要求下,刘厂长下令破门救人。10时许刘站长带张等人进屋我儿是昏迷状态。进医院院方告病危:“人体水份是第一位,特别是脑细胞脱水很难恢复”。先后转襄樊市几家医院,因财力不支,转回本单位总医院几天就死了。67天住院共花去5万多元,不会吃饭、喝水,不会说话,大小便失禁,只能哭叫、乱踢,捆在床上惨不忍睹。我俩老苦不堪言。於志远之死是黑心的厂长刘永成和站长刘仁忠一手造成的。7月8日晚得知我儿犯了精神病后采取特殊措施加强监护,不在厂内伤人放火破坏设备,造成事故就行。在厂外出车祸或走失生与死与厂里无关。所以就不必要强行送医院或通知父母。18日晚发生的更严重情况,二刘的既定方针:“人出了厂生死由命”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如果硫酸厂二刘是人生父母养的,还属于人类的话,我儿在7月9日的行为,下班后就该过问一下。7月19日早晨交接班期间,在现场的有站长刘仁忠、同班的一人、接班的两人。如果花一元钱个三轮车送医院或者花一元钱打电话通知其父母。儿的命就不值一元钱?扔在屋里五天无人照应,导致丢掉性命。公司认为属正常自然死亡,仅支付了我家5000元工资款,公司和总工会救济金3000元,在外治疗费一分钱也未付。我们多方奔走无效。还上告到法院,但法院说这是单位内部问题不受理。我俩老都是六十多岁的人,受此打击、巨额债务压力,有冤无处伸,也没有能力申诉。何处寻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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