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在原印刷字的基础上公司用手写的形式添加了条例“合同期内,因甲方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无法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补偿金”。--请问该条列是否有效?2,如上述条例无效,是否可
更新时间:2004-06-04 12:38:12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2年半左右,由于现公司搬迁至新的地点,且公司同时变更改名,需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而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要到年底到期,现有疑问如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