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若要得回我的房子,应以谁为被告?刘某、汪某或单位?2、由于刘某一直住着我的房子,我能否要求其支付租金?3、若可以要求刘某支付租金,应从何时计算起?4、请指导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分感谢!我的
更新时间:2004-05-14 22:44:41
问题描述:
1997年房改时,我购买了本单位出售的单元房一套,1997年7月1日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交付房款,2000年10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单位进行房改时是按职工资历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我购得的房屋当时由同单位职工刘某居住,而刘某购买的房子当时并不存在,只是计划建造,单位打算在新房建成后再行调配。可是建房计划后来搁浅,因此我购买的房屋一直被刘某占住。今年5月初,刘某自己盖了私房并搬出,但是他却把属于我的房子出租给第三者汪某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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